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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器官 手术前可以反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3:47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记者 余卫强)7月1日起,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而医疗机构临床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昨日,卫生部公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将于7月1日起施行。省卫生厅和市卫生局昨日及时下发了这一规定,强调目前没有资质开展器官移植的省市医疗机构,不得在7月1日之前擅自突击搞器官移植。

  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说“后悔”

  《规定》要求,实施器官移植前,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医疗机构临床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

  《规定》还明确提出,医疗机构进行每例次人体器官移植前,须将移植病例提交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器官移植。

  器官移植原则上为三级甲等医院

  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须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申请条件包括:原则上应当为三级甲等医院;须有具备人体器官移植临床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和相应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有相应设备、设施;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有资质医师不得“客串”手术

  平均存活率不达标的医院将被取消资质。《规定》强调,未取得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不具有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开展器官移植。具有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到未取得登记的医疗机构开展器官移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不具备开展人体器官移植能力临床应用能力和不符合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的医疗机构不予登记;对已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患者平均长期存活率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应当及时撤销其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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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器官移植 医院和患者都喊好

  (记者 宋林风)昨日,省医院相关负责人在获悉卫生部制定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将在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后表示:对医院进行器官移植进行规定和监督管理,肯定会让器官移植更加规范化。“这对患者来说是件好事,我们肯定执行卫生部这个规定。”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有些医院为了利润,在不具备器官移植条件的情况下,也冒险开展器官移植,“这其实是在拿患者的生命开玩笑!”省医院表示将根据《规定》,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

  “需要器官移植的,都是病情危重的。国家出台这个政策,确实是给我们患者带来了一颗定心丸。”昨日,省医院一等待肾移植的患者说,“如果医院不能做,或者达不到标准硬做,肯定会对患者的安危造成隐患。”

  器官移植 我省“达标”医院并不多

  (记者 余卫强)就卫生部公布的有关器官移植的管理暂行规定,记者昨日采访了省市几家三级甲等医院,各家医院都表示,他们会尽快学习该规定,并严格按照暂行规定执行。

  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省能够开展器官移植的三级甲等医院数目并不多,很多资质达到三级甲等的医院没有申请开展器官移植。目前,我省范围内能开展器官移植的医院有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肝移植中心、肾移植中心、角膜移植中心。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去年开展了我省第一例心脏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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