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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期间收到意见4769条劳动合同法草案八大热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4:04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据新华社电劳动合同法与百姓密切相关,全国人大20日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以来,共收到意见4769条。这些意见显示,老百姓对草案非常关心,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八个方面。

  当前许多人群“无法可依”

  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征求意见中,有人表示,为保护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结束目前聘用制人员“无法可依”的状态,建议将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不属于

公务员法调整范围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防止用人单位“霸王制度”

  草案目前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这一规定,很多人表示反对。他们认为,一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身就是“霸王制度”,应该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是依法制定的合理的,必须经职工大会、工会、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才可执行。

  草案目前规定,劳动者被证明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许多人对这一规定表示异议,认为是否胜任工作的标准过于弹性,容易被用人单位滥用。

  劳动合同短期化损害劳动者利益

  征求意见中,许多人反映,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做法很普遍,甚至还有一年四签的,“许多劳动者整天提心吊胆”。他们建议,草案应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下限作出明确规定。

  就此有人建议,应该增加类似“劳动者连续在一个单位工作超过十年,或者还有不到十年就要退休的,原则上不应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还有人建议,草案应规定:同一单位同一岗位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连签两次,再续签时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建议细化工资报酬规定

  很多人对工资报酬问题非常关注。许多人反映,现在很多企业基本月工资非常低,到年底才以奖金或提成方式发放剩余劳动报酬。这样企业可少给职工交保险,而且如果按月工资计算经济补偿,企业也可省一大笔钱。为此,他们提出,草案应当明确工资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计算方法,明确工资就是工资性收入,杜绝合同中只签最低工资的现象。

  与工资相关的社会保险也是众多劳动者关注的焦点。许多人表示,社会保险应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建议提高解除合同补偿金标准

  草案目前规定,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有人提出,这个补偿标准过低,建议统一规定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补偿,不满1年按1年计算。也有人建议补偿金标准应增加一倍。

  征求意见中,很多人不赞成草案中劳动合同每存续5年,经济补偿减少10%的规定。工作时间越长经济补偿越少,对老职工非常不利。

  建议草案规范试用期

  当前很多用人单位存在滥用试用期现象。为此,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

  征求意见中,有人认为,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建议将可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修改为一年以上。

  对于试用期的长短问题也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很多工作不需要试用太长时间,但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半年,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建议缩短试用期期限。

  有人表示,很多用人单位将试用人员视为廉价劳动力,任意压低工资,建议草案增加规定,明确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下限及其他待遇。

  有人建议取消有人建议保留

  劳动力派遣用工形式意见分歧

  目前的草案就劳动力派遣这一具体用工形式作出了规定,但征求意见的情况表明,对此有两种明显不同的意见,有待形成共识。

  一种意见建议取消劳动力派遣这种用工形式。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现实生活中,劳动力派遣出现了很多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形,劳务派遣工活干得多,工资收入少,福利没保障。

  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力派遣用工形式有存在的必要。

  建议草案明确规定“同工同酬”

  现在企业的用工形式非常多,不同用工形式的人员之间收入差别很大。征求意见中,有人反映,其所在单位就有国营工、集体工、国营合同工、集体合同工、临时工、临时代办工等多种用工形式,不同身份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差别非常大,同工不同酬的问题严重。

  为此,一些人表示,劳动合同应当体现同工同酬,建议劳动合同法增加规定,解决“同工不同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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