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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新政策为农民工撑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4:06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发布的《意见》中,对目前农民工重点关注的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问题均有明确部署。

  招农民工必须签合同

  《意见》要求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
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

  针对劳动安全问题,《意见》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领导人外,还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优先解决农民工医保问题

  《意见》要求,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意见》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当前,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煤炭等采掘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农民工子女入学

  不得收取借读费

  《意见》提出,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意见》要求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输入地政府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输出地政府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

  打讨薪官司可申请法律援助

  《意见》要求,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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