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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罚没品“寄卖”不是上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4:57 新京报

  如何保管暂扣、没收的生鲜食品一直是城管执法的难题。北京牛街城管想出了一个办法:将没收来的生鲜食品送到超市寄卖,这样就将不好保管的水果换成容易保管的现金。(《京华时报》3月25日)据说,这种办法如果效果好,寄卖物品的范围还将扩大到其他质量有保障的罚没生鲜食品。

  从民法理论上说,保管人对所保管的物品有保证其完好的义务,因此,对所保管的
物品在其可能腐烂、变质等贬值的情况下,可以将其进行处理。大概我们的城管部门也是受此启发。但是生鲜食品的寄卖,既非产生于一般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也非基于你我之间信任的“保管”,而是产生于暂扣、没收等执法活动,是以公共权力为背景。对这样的行为,人们有理由保持必要的警惕。

  我认为,对于生鲜食品,暂扣与没收并不是最好的选择。行政管理是一门科学,要讲究艺术,应符合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即意味着手段与对象的相适应。生鲜食品具有易腐、不易保管的特点。因此,能不暂扣、没收,就尽量不要暂扣、没收。

  尽量不采用暂扣、没收的办法,还有一个重要的理由,那就是无法规范。对暂扣、没收的生鲜食品予以寄卖,这缺少具体适用的法律依据。一般民众将自家的东西寄卖于超市,超市肯定不会接纳,那么城管凭借什么优势才能让超市接纳自己的“寄卖”品呢?城管首先不能动用国家权力于寄卖活动,超市是经营单位,是要讲求利润的,但从暂扣、没收的生鲜食品的寄卖中获利合理吗?更进一步想,如果城管暂扣、没收出现了错误,日后人家找来,城管又将如何应对?因此,法律未对暂扣、没收的生鲜食品作出寄卖的规定,非不为也,实不能也。

  相反,法律上对国家机关罚没物品的规定,向来是采取拍卖的方式。就此而言,城管的做法似有不妥。

  表面看来,拍卖与寄卖仅一字之差,但却有天壤之别。

  拍卖是市场竞价处理罚没物品,寄卖则是一种经营销售方式,二者不可同日而语。更为重要的是,由此也划定了公共权力不得逾越的边界。

  再往深处想想,有必要对小摊贩们采取严厉的手段吗,特别是有必要没收生鲜水果吗?对这些小摊贩们,我们与其“堵笼抓鸡”,不如“蓄水养鱼”。比如,不妨搭些摆摊的集市,或者在居民区内划定一定的区域。这样既可以给其生路,避免四处“练摊”,又可以减少执法成本,免去寻找“寄卖”之苦。

  □张树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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