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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百姓关注八大热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5:13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与老百姓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让劳动合同法能够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3月20日全文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截至27日上午8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各地群众意见4769条。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八个方面。

  当前许多人群“无法可依”

  建议扩大法律适用范围

  很多群众建议扩大草案的适用范围。

  有人表示,目前聘用制人员“无法可依”,建议将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不属于

公务员法调整范围的劳动者,与上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依照本法执行。

  有人建议,将保姆、律师等从事一些灵活就业方式的从业人员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此外,还有人建议,草案应引入“雇主”、“雇员”的概念。

  防止用人单位制定“霸王制度”

  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草案目前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这一规定,很多人表示反对。他们认为,很难界定清楚,建议取消该项规定。

  草案还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作了规定。对此,有人认为,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中的通知期限要区分不同情况。

  此外,很多人对草案有关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付劳动报酬和

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持有异议。

  劳动合同短期化损害劳动者长期利益建议草案作出系列针对性规定

  许多人反映,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呈现出短期化趋势。他们建议,草案应当对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就此有人建议,应该增加类似“劳动者连续在一个单位工作超过十年,或者还有不到十年就要退休的,原则上不应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这样可以保护下岗再就业的“4050”人员的劳动权益。

  建议细

化工资报酬规定

  将社会保险纳入劳动合同

  征求意见中,很多人对工资报酬问题非常关注。

  许多人反映,现在很多企业基本月工资非常低,到年底才按业绩或工作量以奖金或提成方式发放剩余的劳动报酬。提出,应明确工资就是工资性收入,杜绝劳动合同中只签最低工资的现象。

  有人建议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工资的具体组成。

  明确规定平时加班和节假日期间加班的工资报酬。

  与工资相关的社会保险也是众多劳动者关注的焦点。

  解除合同支付补偿金受到肯定

  具体标准范围存在分歧

  草案目前规定,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很多人赞同草案这一规定,建议经济补偿金标准应增加一倍。

  对于经济补偿的适用事项,征求意见中存在不同看法。有人认为,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任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试用期问题多多

  建议草案作出针对性规定

  当前很多用人单位存在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

  征求意见中,许多劳动者也对这一问题表示高度关注。并建议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规定。

  有人认为,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能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建议将可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修改为一年以上。

  有人建议取消有人建议保留

  劳动力派遣用工形式意见分歧

  目前的草案就劳动力派遣这一具体用工形式作出了规定,内容涉及劳动力派遣单位设立条件、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力派遣单位缴纳保证金等。但征求意见的情况表明,对于草案有关劳动力派遣的规定,有两种明显不同的意见,有待形成共识。

  不同用工形式收入差距大

  建议明确规定“同工同酬”

  现在企业的用工形式非常多,不同用工形式的人员之间收入差别很大。征求意见中,有人反映,其所在单位就有国营工、集体工、国营合同工、集体合同工、临时工、临时代办工等多种用工形式,不同身份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差别非常大,同工不同酬的问题严重。 新华社记者邹声文(据新华社北京3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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