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游客消费最高罚5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5:20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 |
《四川省旅游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明确规定各方权利义务 早报讯(记者周晶晶)今(28)日,《四川省旅游条例(草案)》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此条例是我省首部综合性旅游地方性法规,不仅涉及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还对旅游者行为进行规范。 导游要小费最高罚5万 草案规定,旅游经营者或者从业者不得欺骗、误导、强迫旅游者消费;不得强行向旅行者兜售物品;不得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或者其他财物;不得向其他旅游经营者索要或者收受回扣。违反者,旅游经营者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旅游从业人员被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游客有损失旅行社先赔偿 草案规定,由于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可以先行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再由旅行社向其他旅游经营者追偿。 旅游客运汽车、船舶经营者不得变更旅游运输线路,不得强迫旅游者乘车、乘船。违反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取消其旅游客运经营许可。 转并旅游团要游客书面同意 旅行社应当独立经营旅游团队业务。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转、并旅游团队,但应当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以书面形式向旅游者确定旅游合同内容并在合同中明确所转、并旅行社名称。未经旅游者同意转、并团队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草案还规定,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根据保护旅游资源、保障旅游安全和保证旅游服务质量的要求,确定旅游接待期间和游客承载力,实行旅游者流量控制并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