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建立完善的维权协助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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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6:00 光明网 | |
墨帅(北京律师) 针对消费维权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昨日《新京报》刊发社论《严格监管,方能“天天3·15”》,认为应当加强政府部门对消费品的监管力度,并改善监管部门的服务方式。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同时想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角度对相关维权机制的完善做以下探讨。 从实践中看,有必要完善以下几方面:一是努力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目前许多 二是增加有关经营者的违法成本。目前有些不法商家不惜以身试法,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违法收益与赔偿责任不对等。我国消法第49条虽然规定了因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获双倍赔偿的原则,但其实际适用范围及执行力度往往受到诸多限制。美国法律则规定了违法商家应当承担的最低赔偿额度(一般是消费者实际损失的几倍);同时还可对其处以较高的罚金,这往往能对不法商家产生较强的威慑作用。 此外,有关立法及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决和应对实践中比较棘手的问题。比如“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以及能否获得双倍赔偿,法律法规一直未作出明确规定。还有,目前消费者在食品、家电等产品质量方面存在争议时,往往面临申请鉴定的高门槛。而在美国,为减轻消费者负担,成立了诸如汽车协会、家电协会之类的行业组织,聘请有关专家为消费者提供相关检测或说明服务。专家小组还可向有关经营者提出质询或给出解决方案,这有助于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成消费双方在诉诸司法之前便能协商解决纠纷。总之,消费维权的顺利开展有赖于政府与民众的合力,有赖于建立完善的维权协助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