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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车竟和“黄牛”沆瀣一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6:05 江南时报

  不久前,南京曝出交通稽查人员和“黄牛”一起上路拦车收钱的丑剧,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引起了很大反响,最终,南京市交通局对此事作出了严肃处理。昨天,南京市交通局宣布,从4月1日起,南京交通行政处罚罚没收入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并对“罚缴分离”的有关细节作出明确规范要求。

  柳州路是浦珠路与宁六公路桥北路之间的一条连接线,长约2公里,是前往浦口、合
肥方向的必经之地。南京市交通局稽查支队的执法人员常常在该路段查验违章车辆。然而,从今年2月23日起,南京某报记者接到市民举报后,在这条路段经过十几天的暗访调查发现,每天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2时到4时30分,这个路段上经常出现举报人所说的骑着摩托车的“黄牛”,他们有的把守在桥北路与柳州路交叉的路口,有的在浦珠路和柳州路交叉的路口,一旦有外地牌照的大货车经过,这些“黄牛”便开始尾追、挥手拦截,而他们所设的卡点与交通稽查人员的检查点,往往只相隔几十米远甚至更近。

  “只要看到稽查执法车,就能看到‘黄牛’。”一位被罚过款的司机对记者说。更有意思的是,每天上午或下午上班前,一些“黄牛”会准时在宁六公路55号大院门前——交通稽查人员查扣车辆专用停车场随着交通稽查执法车一起上路。这些跟随着稽查车一起“上班”的

摩托车车牌号有:苏NDL34×、苏H191×、皖Q7738×、苏NCK33×、苏H743×、苏NDL75×、皖C2274×、苏NDL49×等,以及5辆无牌照或牌照残缺不全的外地摩托车。

  今年2月27日上午10时,记者跟上一辆牌号为皖P0723×的厢式铁架大货车。货车由浦珠路向东驶上柳州路,前面早已有6名“黄牛”守候。只见他们马上站到路上,举起双手拦车。货车并没停下,这时一名“黄牛”突然向前方几十米远停在路边的一辆苏A9C96×稽查执法车打了一个别人不易发觉的手势,原本站在车边一动不动的稽查人员随即上路将大货车拦下。稽查人员要求驾驶员拿出证件后称该车改装过,要接受检查处理。车主李某连忙解释从未私自改装过,并请稽查员把车辆的参数输进电脑检测。

  交涉过程中,几名“黄牛”自称可以帮李某拿回行车证,只要交点小钱。李某没去搭理这些“黄牛”,但稽查人员也再没有理睬李某。不得已,李某只好将车开到另一个道路上,并找来了一名“黄牛”请求帮忙。“黄牛”承诺肯定帮他拿出被扣证件,但要他先去买两包香烟,然后再拿400块钱买两条“黄南京”向稽查人员意思意思。下午2时30分,李某如约赶到宁六公路55号。按事先约定,李某将两条香烟递给了一名稽查,很快李某被扣的证件拿到手。

  次日上午,记者又跟上一辆牌号为苏B2357×的大货车,被稽查人员拦下后要罚款5000元。但事情同样在“黄牛”的作用下,罚款减少了2000元。为此,记者来到宁六公路55号,将相关问题向工作人员核实,工作人员说,宁六公路55号不是交通稽查办公地,他们仅仅将在路上查扣的车辆停在这里,而不办理具体的处罚业务。此事曝光后,迅速引起了交通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并成立了调查组对有关情况展开调查。查实后,两名稽查负责人被吊销执法证、就地免职。为了不再发生类似事件,进一步完善交通实施“罚缴分离”工作,南京市交通局专门制定了《南京市交通局行政处罚罚没收入“罚缴分离”管理规定(试行)》。从今年4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该《规定》中明确要求: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时,现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一律不得接触任何现金。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南京市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后,由当事人到市农行104个网点窗口缴纳罚款。农行相关机构4月1日起进驻南京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运政大厅(热河南路101号)、南京市交通局运政稽查支队业务大厅(王家湾)等处罚窗口,以方便当事人缴纳罚款。另外,为突出便民原则,对《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申请,签认“当场缴纳罚款申请书”后,凭行政执法单位开具的“南京市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可交由行政执法单位专门收款服务组收缴罚款,并向当事人开具“江苏省罚没款收据”。该局还规定,收款服务组人员经局审定、培训,持证上岗,配备专门车辆、设备,与现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分属不同科室,相互监督,不行使现场调查取证权。

  据悉,设立专门的收款组是交通系统此次罚缴分离制度上的创新,在全省交通系统尚属首家。完善罚缴分离制度,把银行引进执法交通服务窗口,设立收款组,不仅为执法相对人提供了便利,而且由于行政执法调查取证人员不再接触现金,可以有效地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让交通行政执法每一步骤、每一环节更加公开透明,从制度上健全执法监督机制。

  市交通局将定期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截留、挪用应缴罚款的,将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予以严肃处理。

  南京市交通局党委书记刘少青表示,罚缴分离是行政处罚法的一项基本要求,必须坚持“依法行政”,让交通行政执法每一步骤、每一环节更加公开透明,规范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的具体行为,做到服务群众,执政为民,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法权益。他表示,欢迎社会各界对南京交通行政执法的监督,一旦发现行政处罚过程中的“猫腻”行为,立即拨打025-83194515进行举报。

  《江南时报》(2006年03月28日第十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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