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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起诉“欧格”获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6:05 江南时报

  本报讯(通讯员秦法记者殷文静)南京欧格橱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格公司”)关门后,数名消费者起诉到秦淮区法院要求赔偿。昨天,法院一审判决欧格公司返还消费者全额货款。

  据了解,欧格公司是南京最早一批涉足整体橱柜业务的企业。欧格公司集庆门店现在空无一人,门前挂着停业清算的牌子。附近的商家介绍,“欧格”一直由两名广东老板经
营,在南京共有两家分店,汉中门店在10月上旬停业。两名广东老板已经把所有的货款带走,约有40多名预付过货款的客户遭受损失。为此,数名消费者将“欧格”告上法院,欲讨个说法。

  昨天,秦淮法院对9起涉及该公司的案件进行了宣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原告与被告欧格公司之间订立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已按规定支付了货款,而被告欧格公司却突然关门,法定代表人现在下落不明,被告公司也不正常营业了。在此情况下,双方订立的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所以,原告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因此,法院一审判决欧格公司返还以上9户原告共计10多万元的货款。

  对于如何讨回货款?法律人士指出,如果找不到那两名广东老板,原告只能要求法院拍卖欧格公司现有的固定资产。但是,欧格公司的债主除了预付货款的客户外,还有员工和供货商。如果欧格公司固定资产被拍卖,员工工资将优先受偿。

  办理该案的法官说,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注意违约责任条款,保护自己的权益。在该院判决的9起涉及欧格厨柜公司的案件中,有一起案件的原告,法院不仅判决被告返还全部工程款,还判决欧格公司给付违约金。该案原告陈先生在与欧格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欧格公司应当于2005年11月12日交付厨柜,逾期一天,由公司给付违约金100元。因此,法院在判决欧格公司返还货款的同时,还要按每日100元的标准给陈先生100元违约金,直至该公司还清欠款时止。而其他原告在订立合同时均无此条款的约定,故法院也未能判决欧格公司给陈违约金。案件承办法官秦淮法院民二庭法官陈钊说,广大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不能考虑价格、服务,还应当考虑到一旦出现纠纷或意外,如何更好的保护权利。在合同中订立违约责任,不仅是对商家的一种制约,敦促其更好的履行合同,也是在发生纠纷后,让自己的权利得到更好保障的一种手段。

  《江南时报》(2006年03月28日第十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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