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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禁止买卖人体器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6:42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3月27日北京电】 据新华社消息,卫生部日前组织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并将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提出,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医疗机构临床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

  三甲以下医院不能移植器官

  《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必须向省级卫生部门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申请登记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当为三级甲等医院,并必须有具备人体器官移植临床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及相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有相应的人体器官移植设备、设施;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不具有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开展器官移植。具有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到未取得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开展器官移植。

  存活率不达标取消手术资格

  省级卫生部门对不具备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和不符合本地区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的医疗机构不予登记;对已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患者平均长期存活率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应及时撤销其登记。卫生部对已登记的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情况进行巡查,凡发现有医疗机构不符合该规定的,除责令撤销其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外,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人体器官明令不得买卖

  《规定》强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的,不得开展器官移植。医疗机构每例次人体器官移植前,必须将病例提交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器官移植。手术前,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规定》明确提出,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医疗机构临床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

  此外,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人体器官移植医疗质量管理,提高手术成功率、移植人体器官和术后患者的长期存活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患者随访制度。(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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