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减轻机动车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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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7:48 潇湘晨报 | |||
★根据修改意见,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资料图片) “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应明确,要体现公平原 条文从85条减至58条 办法草案达到85条。在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拿着厚厚的一叠草案,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办法草案条文太多,篇幅太长。 为此,将办法草案中与上位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重复的相关条款,无法律依据的相关条款和一些没必要规定的条款删去,并将法律责任中内容相近的条文合并,总条文由85条减为58条,共减少了27条。 机动车51%的责任有望减少 省人大内司委的审议意见认为,办法草案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未具体加以区别,且机动车不论怎样减轻都要承担51%以上的责任有失公平,建议对赔偿比例具体化。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相对无过错责任,只有同时符合两个法定条件,即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时,才存在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问题。 由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形比较复杂,机动车驾驶人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也不太好认定,地方要细化有一定难度,因此建议参照北京等地的做法作原则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处罚条例减少、额度降低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办法草案罚则范围太宽,内容太多,规定太细,在实际中难以执行。建议适当压缩,突出重点,对一些普遍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只作正面规范,等以后条件成熟了,再纳入处罚范围。 同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处罚太轻,达不到处罚的效果。为了减少执法中的随意性,增强可操作性,又符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法律责任作了修改:将办法草案中的一些条款进行合并修改,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大量具体行为分两类进行规定。将一些处罚条例进行合并或删去。对于一些违法行为降低处罚额度。如对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行为处以100元罚款,根据立法听证会意见,修改为处50元罚款,另外一些行为也由原来处罚200元改为处罚100元。 部分机动车号牌可拍卖 机动车号牌拍卖究竟行不行?对此,人们也是各持一辞,相争不下。 有人提出,将机动车号牌拍卖是适宜的。但也有人提出不同意见,认为法规作这样的规定值得商榷,政府财力不足不成为其理由,而且可能产生新的腐败。 省人大内司委的审议意见认为,办法草案中规定对部分机动车号牌实行有偿使用是适宜的。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我省有的地方在实践中已经在拍卖机动车号牌,这对筹措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作为政府的一种行政措施由政府去具体规定更为妥当。 根据各方不同意见,办法草案一审修改稿删去有关机动车号牌拍卖的规定,但在第八条增加第三款,“少量机动车号牌可以有偿发放,所得款项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本报记者周华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