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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准入“门槛”降低 将会以货币补贴发放为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8:11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记者 文彩云

  新的《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2年1月21日发布的《南宁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将同时废止。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不仅有了更完整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房准入“门槛”也降低了。日前,本报记者请南宁市政府有关人士,就此进行了解

  货币补贴唱保障方式“主角”

  ●亮点一:保障方式由原来单一的实物配租,转向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与租金核减为辅,成为《新办法》的一个最大亮点,这也意味着这项政策惠及的家庭和人口将会更多。

  针对集中安排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可能导致贫民集中、难以腾退廉租房和建设成本大的问题,南宁市将严格限制进行集中兴建廉租住房小区,严格控制建设规模,以避免出现新的社会和谐问题。住房保障主要采取发放住房补贴方式。

  《新办法》中所称的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而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租金核减,指产权单位按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廉租房准入“门槛”降低了

  ●亮点二:为了让更多的城镇困难家庭能够安居,《新办法》对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及租金核减都适当放宽,廉租房的准入“门槛”大大降低了。

  如果按照《旧办法》,申请享受廉租房的家庭必须符合“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年以上”这一标准。而《新办法》将时间从1年降到了6个月;另外,原来的标准对申请享受廉租房的住户来说还有一道“坎”,那就是申请对象必须是家庭成员两人以上。而按照新标准,只要是符合申请的相关标准,哪怕是单身也可以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实物配租向“特困家庭”倾斜

  ●亮点三:《新办法》将对孤老、孤残,孤病等特殊人群重点照顾。《新办法》中明确,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孤老、孤残、孤病、革命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对符合条件,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

  据介绍,按照2005年南宁市组织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的初步数据统计,南宁市(除六县、中国-东盟经济园区外)人均住房使用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有1337户,6~12平方米的有3976户。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大约为1900户。然而,南宁市目前建成的廉租住房仅有600套,已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约有430套左右,剩余还有约170套。

  有关人士算了一笔账,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10平方米计,南宁市则每年需要投入租赁住房补贴约为450万至760万元。

  住房补贴有“据”可依

  ●亮点四:廉租住房实行的租金标准是多少,廉租住房租金将如何计算?据介绍,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将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对于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而单位面积租金核减标准,将按照租住公有住房实际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来计算。

  属于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并将房屋租赁合同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南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际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将租赁住房补贴通过城区人民政府支付给房屋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实际补贴面积,则按住房保障面积扣除家庭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计算。

  属于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租金核减的面积,则按照租住公有住房的面积计算,但不超过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

   骗租廉租房者最高可罚1000元

  ●亮点五:对于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南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其保障资格,责令限期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逾期不退还或补交的,可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按照要求,凡是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都应当按年度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当按年度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进行调整。

  目前,不少城市的廉租住房存在“一住进就难搬出”的现象,虽然这种现象目前南宁市不多见,但《新办法》也制定了一套很完整的退出机制。据介绍,对于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要求接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住房。不能按时腾退的,从次月起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12个月内拒不腾退的,南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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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

  (二)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合并计算人均低于或等于7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满3年,其他成员户口迁入须满1年;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其中,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孤老、孤残、孤病、革命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符合第一款(一)、(三)、(四)项条件,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

  2、申请廉租住房应当填写《城镇居民廉租住房申请表》,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户口本;

  (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3、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出7平方米的;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编辑:黄皓作者:文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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