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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何时才能不是“杀人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8:24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报道】 他曾是“毒杀亲夫”案件的杀人嫌犯之一,并一度被法院判决死刑。历经3年多的牢狱之灾后,他终于重获自由,但相关部门并没有给他“无罪”的结论。于是,“杀人犯”的帽子一戴就是10年。

  □金陵晚报记者眭军杰

  毒杀亲夫案震惊县城

  10年之前,这是一起轰动整个滨海的案件。那一年,洪兆华25岁,陈红30岁,他们被认定为是一起故意杀人案的嫌疑犯。洪兆华和陈红是邻居。陈红的丈夫田兴华长年在外打工,这给了他们出轨的机会。1995年冬天的一个夜晚,两人发生关系。他们的人生也随之出了轨。贪图快乐的洪兆华哪里知道,这种不道德的关系,几乎给他带来了杀身之祸。

  1996年10月,又到农忙时分,陈红打电话叫丈夫田兴华回老家帮忙。大约在10月10日,田兴华赶回了家,对于外面的风言风语,他并未声张。

  当年10月15日,田兴华突然暴亡。而此前,洪兆华到过田兴华家。

  “那天队长喊上河工,我到田兴华家,坐陈红的自行车去上河工的。晚上回来后,我也去过一次。晚上7点多,田兴华吃过晚饭后,到大操场去扬稻谷。朱明成在等扬稻谷的锹。半个多小时后,田兴华喊头昏,陈红叫他回家歇歇。陈红扬了两锹,我看陈红不会,我就上去帮忙。结果田兴华突然就眼睛翻白,接着大口呕吐起来。陈红喊我去叫医生,但医生来后不久,田兴华就死了。”10月15日那天的事情,洪兆华一直记得很牢。

  经滨海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死者田兴华系“毒鼠强”中毒死亡。谁毒杀了田兴华?滨海警方给出的答案是,陈红勾结情人洪兆华实施了投毒计划。一时间,滨海满城哗然。

  最终口供定了案

  公安机关没过多久宣告完破此案,侦查人员认定的凶手就是洪兆华和陈红。公安机关有力的证据便是两人的口供。据警方调查,田兴华回到家之后到10月15日之间,洪兆华和陈红发生了两次性关系,这被看着是他们密谋杀人的准备。而在10月10日,洪兆华曾经去过獐沟(小集镇),这被认定是去购买“毒鼠强”。

  滨海警方称通过政策教育,洪兆华交待:“我跟她一起到锅屋里的,她把一碗萝卜烫饭装好放在锅台上,我从口袋里把药掏出来,放到饭碗里,用锅台上的一双筷子拌拌,拌过后我(到)外来,陈红把饭碗端到大屋去,我(回)家去了。外来时,没看到别人,就把(包毒药的)纸扔到了她家后田里。”陈红亦供认了自己的罪行。

  这是一起恶性案件,相关部门认为应该从重从快处理。1996年10月25日,洪兆华和陈红两人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滨海县检察院逮捕。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在同年11月12日,向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盐城市中院在1996年12月7日,判处洪兆华与陈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判决的依据则为:投毒事实“有两被告人多次供述,且相互印证,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时,两被告都翻供,并进行了激烈的抗诉,声称自己是被警察打得受不了才承认杀人的。但法院认为,两被告人当庭翻供,显属抵赖,不予考虑。

  律师提出疑点

  洪兆华的辩护律师李振查阅案卷后,发现了诸多疑点。

  “第一,死者田兴华是不是吃了晚饭才中毒的?警方为何没有提供对相关食品餐具的鉴定报告。第二,警方没有找到卖毒鼠强的人,也没找到包毒鼠强的纸,这无法印证被告人的口供。第三,毒鼠强是一种剧毒药品,人服此毒后应当立即发生死亡的结果。但田兴华先后经历了吃饭、扬稻、休息的漫长过程,不符合服毒鼠强的死亡特征。”

  李振律师接着说道:“即使是被警方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口供也是矛盾重重。”李振律师列举了几点:

  如关于洪兆华向饭碗投毒时,陈、洪二人是否相互明示?两人的口供矛盾,如下:

  陈:洪兆华叫我去门口望望人,又叫我将饭端给田兴华吃。

  洪:我们两人没有说话,也没有打招呼。

  记者发现,在洪兆华和陈红的多次口供中,前后出入很大,他们曾多次坚称没有投毒。1996年10月24日,洪兆华在同一次供述中,先说是自己单独投毒,陈红不知道,后又说自己与陈红共同毒田兴华;陈红在同一次供述中,先说是自己投毒,后又说是洪兆华投毒,自己将饭端给田兴华吃的。这些互为矛盾、互为对立“变色龙”式的供述到底是怎么来的呢?

  此外,陈红交待自己有5名情人,洪兆华是其中之一。而在案发当日,有一名情人也到过现场。洪兆华与陈红在口供中都谈到,陈小明当时骑车匆匆离开现场,还摔了一跤。陈小明是名瓦匠,和陈红关系也非比寻常。“和陈红关系密切的其他几名男子,也并未受到警方的任何传唤。”李振律师认为,警方人为地将侦查范围缩小,导致案件真相非常不清晰。

  撤销死刑被单独起诉

  江苏省高院接到洪兆华和陈红的上诉状后,派出合议庭专赴盐城,进行了开庭审理。审理中,两被告当庭控诉警方使用了刑讯逼供,而致使自己作出了有违事实的供述。而一些关键物件证据的缺失(如包毒药的纸),则使得审理并不顺利。

  1998年12月4日,省高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下发裁定:撤销盐城市中院的判决,发回盐城中院重新审判。

  出人意料的是,1999年7月28日,盐城市检察院单独起诉了洪兆华,案由仍是毒杀田兴华。检察院称陈红另案处理。其中的根据是,在1998年9月6日公安大学心理测试中心出具的一份心理测试报告,结论为“经相同测试题三遍测试表明,不能排除洪兆华的犯罪嫌疑,应予以认定为作案人。经相同测试题三遍测试表明,可排除陈红的犯罪嫌疑,此人未参与投毒作案。”

  李振律师当即质疑,既然排除陈红嫌疑,那陈红关于洪兆华投毒的口供也不能采纳,而且测谎报告并不能作为法定的证据。案件进入了胶着状态。

  案件撤销后无结论

  2000年3月10日,盐城市中院第一刑事审判庭,向洪兆华的辩护律师李振出具了一份书面函,内容为:关于被告人洪兆华故意杀人一案,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照准。现该院以证据不足撤销该案。案子似乎就这样终结了。

  洪兆华原本以为会获得“无罪释放”的结果,但在2000年4月30日,滨海检察院给洪兆华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保证人为洪兆华大哥。洪兆华终于得以离开了滨海县看守所。洪兆华在被关押了3年半的时间后终于脱去脚镣。

  洪兆华耐心等待着“无罪”的结论,但是相关消息却是石沉大海。“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1年,但1年后相关部门没有给出任何说法,洪兆华有罪无罪并无结论。”李振律师告诉记者。

  申请国家赔偿无果

  “人出来后,失去了劳动力。因为脑部有淤血,出现了两次病危。”洪兆华的大哥对弟弟的现状很是痛心。2001年12月下旬,洪兆华向盐城市中院和盐城人民检察院提起国家赔偿的书面申请,但没有得到答复。

  无力无钱再去打官司,在2002年3月17日,洪兆华向江苏省高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刑事赔偿申请书,申请书以邮寄的方式送达。

  今年的3月21日,记者陪同洪兆华来到盐城市检察院,但检察院办公室和宣传处都表示无法接待和解释。该院接待室人员表示,洪兆华最好找滨海政法委反映该情况,然后让政法委来协调处理。而法院当初作出死刑判决的法官早已退休在家,当初审讯洪兆华的民警调离的调离,病死的病死。真相的揭开也许必须借助相关部门的协调了。

  记者试图找陈红了解相关情况。但陈红在1999年下半年被释放后,便再无音讯。(文中陈红与陈小明为化名)(编辑涵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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