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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须订立劳动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8:34 法制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3月27日电 新华社27日受权发布《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详见五版)。《意见》指出,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维护农民工权益是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

  《意见》全文分10个部分、40条,约9000字。涉及了农民工工资、就业、技能培训
、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公共管理和服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土地承包权益等各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针对农民工权益保障、劳动安全等突出问题,《意见》要求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

  针对劳动安全问题,《意见》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

  《意见》要求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意见》还要求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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