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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有案不送以罚代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8:34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3月27日讯 记者翟惠敏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实施监督,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有关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天
正式公布。

  记者今天从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了解到,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方比较严重的原因之一就是,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相衔接的机制还不是很完善,致使一些涉嫌犯罪的案件被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没有依法移送给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的制定对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加大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知识产权等权利人的司法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在发布会上说,为了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防止有案不送、以罚代刑,四个单位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意见》,于今年1月26日联合下发。

  据悉,《意见》共17条,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第二是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三是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对应当依法移送案件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四是重视群众举报,依靠群众监督。

  《意见》第一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未能及时移送并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十日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并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

  在互相配合方面,《意见》第十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在七日以内回复意见。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可以派员介入。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在互相制约方面,《意见》第七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立案通知书后的三日以内,可以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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