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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不得买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8:34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3月27日讯 记者杜海岚 为规范和加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卫生部近日出台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将于7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提出,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医疗机构临床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

  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必须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当为三级甲等医院,并必须有具备人体器官移植临床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和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有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不具有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开展器官移植。具有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到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开展器官移植。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不具备开展人体器官移植能力临床应用能力和不符合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的医疗机构不予登记。

卫生部对已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情况进行巡查,凡发现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不符合该规定的,责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撤销医疗机构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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