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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发现线索及时通报公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8:34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3月27日讯 记者蔡岩红 为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实现海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知识产权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和海关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将依法加强联系配合,并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记者今天从海关总署获悉的。

  双方规定,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工作的衔接配合,由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
门和海关法规部门归口管理。公安机关和海关应当进行经常性磋商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规定要求,海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案件线索原则上应当由各直属海关向当地同级公安机关进行通报。但是,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以由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向当地公安机关通报。

  海关在向公安机关通报犯罪案件线索时,发现当事人可能转移侵权嫌疑货物或物品或有其他必须当场处理之情形时,可以依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扣留有关货物和物品。发现当事人可能逃逸的,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

  规定还明确,对公安机关决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的,海关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的立案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移交有关货物或者物品。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为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海关退还有关货物或者物品。

  对于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海关可以召开临时联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其他执法机关代表参加,共同会商、研究案情和决定打击对策,开展联合打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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