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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劳动者的立法声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8:34 法制日报

  3月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引起了强烈反响。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次公布征求意见的情况,截至27日上午8时,共收到各界群众意见4769条,这些意见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

  1、扩大适用范围

  主要观点:很多群众建议扩大草案的适用范围。有的建议认为,为保护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结束目前实行聘用制人员等无法可依的状态,建议将草案第2条第2款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调整范围的劳动者,与上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依照本法执行。

  另有群众建议,将保姆、律师等从事一些灵活就业方式的从业人员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还有群众建议,草案应引入“雇主”、“雇员”的概念,这样既可以把个人用工纳入调整范围,也可以把董事长、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排除在本法调整范围之外。

  2、杜绝用人单位滥用知情权拒用乙肝病毒携带者

  主要观点: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滥用对劳动者身体状况的知情权来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鉴于乙肝病毒携带者基本上不会传染乙肝病毒,且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公务员法也已经相应降低了门槛,建议增加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判定劳动者身体不合格,并限定进行乙肝检测的劳动岗位和项目,除幼教、食品领域之外的劳动岗位只检测肝功能,不检测乙肝标志物。

  另有意见反映,在实践中很多劳动者为获得工作,夸大个人简历或虚构个人能力,对此用人单位很难判断,容易影响人才的正确使用,建议增加规定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

  3、对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作出针对性规定

  主要观点:有意见认为,当前劳动合同领域中的第一大问题是劳动合同期限短期化,用人单位一般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签4次,使得劳动者人心惶惶,整天提心吊胆,建议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下限作出明确规定,杜绝期限过短的劳动合同。

  4、推行合同范本避免霸王合同

  主要观点:有的群众认为,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但不能由用人单位制定。如果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单方起草制定,容易形成霸王合同,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在不同行业推行不同的劳动合同范本,并统一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使用。

  另有意见反映,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只让劳动者在空白的劳动合同书上签名,不让劳动者知晓劳动合同的内容,或者以种种理由拒绝将劳动合同交给劳动者,因此建议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必须而不是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并规定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复印件交至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5、合同中明确工资数额与构成

  主要观点:很多劳动者对工资报酬问题非常关注,反映工资报酬是劳动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实践中也容易产生争议,强烈要求草案对工资报酬作出进一步规定。

  很多群众认为,工资报酬应该成为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但草案关于工资待遇的规定过于简单,需要作进一步规定。有的用人单位以保守工资秘密为由,不写报酬的具体金额,只写支付日期或者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这样对劳动者非常不利。有的用人单位把计件单价压得很低,以计件工资形式蒙蔽劳动者,使得劳动者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也挣不到多少钱。因此建议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劳动报酬的数额。

  另有意见反映,有些用人单位只告诉劳动者工资总额,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用人单位就将工资总额拆成各种名目,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劳动者月工资为2000元,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就以2000元中已经包括了加班费为由拒付加班工资。因此建议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工资的具体组成。

  还有的群众提出,很多用人单位中加班非常普遍,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平时加班和节假日期间加班的工资报酬。

  6、明确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方面的义务

  主要观点:很多群众认为,社会保险应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必须按时为劳动者足额缴纳应该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在实践中,很多劳动争议都是因为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方面的义务,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引起的。

  鉴于草案第11条关于劳动合同内容的规定中并没有包括社会保险,建议将社会保险纳入到劳动合同中。

  7、遏制“永远在招聘”现象

  主要观点:劳动者对试用期问题议论的比较多,很多群众认为,试用期滥用是当前很多用人单位存在的现象,草案第13条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对规范用人单位行为有着积极意义,建议加强这方面的规定。

  有的意见反映,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严重,有的餐饮业单位好像永远在招聘,永远在试用劳动者,招聘的人员竟有90%以上,甚至是100%都不合格,建议草案明确规定在试用期内,除非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提前通知,并规定相应的经济补偿。为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使用试用期,建议增加规定年度内试用和录用人员比不得超过120%。

  8、竞业限制规定应进一步研究

  主要观点:有的群众赞成规定竞业限制,反映在有些地区,由于某一行业非常发达造成劳动者特别是技术人员相对短缺,同行业之间互相挖人非常普遍,已经直接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和产品质量。有的群众反对规定竞业限制,认为这是对劳动者劳动自由的不合理限制。

  有的群众提出,依据规定知晓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那么离职的劳动者靠什么来生活?建议明确商业秘密、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同类产品和业务等概念,适当缩小竞业限制的范围。

  在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问题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意见相左。有的用人单位认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不少于劳动者年工资收入的标准太高,有的国家规定为年工资收入的50%。有的劳动者认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太低,应明确规定竞业限制期限超过一年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年工资收入乘以竞业限制年限的数额。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两年计算补偿。

  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问题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意见也相左。有的劳动者认为违约金不得超过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的标准太高,公平起见,违约金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数额应一致。有的用人单位认为违约金太低,将会造成同行业用人单位之间相互恶意挖人。建议提高违约金,并增加规定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还要支付赔偿金。

  9、防止以高额违约金套牢劳动者

  主要观点:很多群众认为,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动辄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过高违约金,通过高额违约金“圈”住劳动者,而不是通过适当的待遇和和谐的劳资关系留住劳动者,因此草案第十七条关于在劳动合同法中除了两种法定情形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的规定非常有针对性,具有积极意义。

  有的用人单位认为,草案的规定有违公平原则,使得用人单位基本不能约束劳动者,不利于劳动合同的履行和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行。

  10、不给加班费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主要观点: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劳动合同部分无效,草案应对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作出专门规定,列举常见的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如未经批准不得辞职、加班不给加班费、工作受伤自己负责等。

  另有意见认为,应明确规定保护劳动合同无效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对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不仅支付劳动报酬,还要给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同时给予用人单位相应的制裁。

  11、严格限制利用企业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主要观点:很多群众反对草案关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认为用人单位是强者,有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身就是用人单位的霸王制度。出于逃避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目的,用人单位容易滥用该项规定。

  建议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是依法制定的合理的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的核准后才可执行。

  12、裁员时老职工应否受到照顾

  主要观点: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裁员,基本上是先裁在单位工作时间较长、年龄较大、工资较高的老员工,特别是一些将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老员工。有的群众建议,草案明确规定不准裁减工龄30年以上的老职工。有的持相反态度,认为用人单位应注重人才素质,而不是单看合同期限长短及多长的工龄,否则优秀的年轻人将成为裁员的直接受害者。

  另有意见认为,有的用人单位人员规模比较小,为保护小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应增加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三分之一以上的,也应当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协商一致。

  13、经济补偿标准还需商榷

  主要观点:很多群众赞成草案第39条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认为劳动者将自己的青春献给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只要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就理应为劳动者付出经济补偿。

  有的群众认为经济补偿的标准过低,建议取消工作年限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的规定,统一规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有的建议经济补偿金标准应增加一倍。

  很多群众不赞成对草案第39条第1款第(一)项中关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且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动议的才可予以经济补偿的规定,认为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用故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长期待岗不分配业务或者降低工资等手段,迫使劳动者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从而达到规避支付经济补偿等目的,该项规定很容易被用人单位恶意使用。

  很多群众不赞成草案第39条第2款关于劳动合同终止计算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每存续5年,经济补偿减少10%的规定。有的认为该款表达不清楚,容易有歧义。有的认为该规定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宗旨不符,工作时间越长经济补偿越少,对老职工非常不利,建议删去该款,或者修改为劳动合同每存续5年,经济补偿增加10%。

  对草案第39条中工资的计算方法群众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目前各省级政府所制定的地域性工资标准都非常低,几乎不能保证一个家庭正常的生活,建议按照劳动者实际工资计算。有的建议按照当地平均工资计算。有的建议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上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有的提出,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基本工资很低,到了年底才按业绩或工作量以奖金或者提成的方式发放剩余的劳动报酬,建议将工资改为劳动报酬。

  本报北京3月27日讯

  编后

  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继个税法听证会、

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等以来又一次开门立法的活动。事关每一位劳动者的利益,引起较大反响是自然的。在这里,我们把广大普通劳动者的意见做一尽量全面的展示,同时期待更多的普通公民参与到这件法律的立法进程中来。

  一周来,本版“我说立法”栏目同样收到了众多读者对这份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其中不乏真知灼见,我们也期待更多的读者朋友继续来稿发表您的看法。

  您的声音可能影响立法。

  劳动合同法(草案)全文参见本报3月21日第2版

  或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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