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800元布下天罗地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8:34 法制日报

  2月28日,福州马尾青州港仓库。记者在现场看到,一群工人正在忙碌地往一辆大型货车上搬运一批货物,几位海关关员和集装箱公司的仓管人员在一旁清点数量。

  这是一批海关罚没侵权汽配件销毁前的出仓情景。

  现场一位海关关员向记者介绍说,“这批侵权货物主要为火花塞和轴承,涉及‘HO
NDA(本田)’、‘TOYOTA(丰田)’、‘NGK’等国际知名品牌”。

  在现场,还有一位叫冯夷的律师,专程从北京赶到福州,协助海关销毁这批侵权货物。他是NGK委派的。

  “国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在配合海关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表现出相当的主动与热心。但相当多的国内企业在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方面则表现出消极

维权的态度。”福州海关法规处副处长张平接受记者采访时颇为感慨。

  外热内冷海关难唱“独角戏”

  先来看看福州海关统计的两组数字:

  ———2005年,福州海关就国内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向关区内100家重点国内企业发出调查问卷,仅回收52份。调查结果显示50%的企业不了解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来自福州海关的数据表明,福州关区国内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率仅在1%左右。

  “福州海关2005年查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总数在全国海关系统进入前5名,但涉嫌侵犯国内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案件在调查与认定是否侵权方面存在很大难度。”张平告诉记者。

  据福州海关法规处知识产权保护科办案人员介绍,对于海关发出的发现侵权嫌疑货物的通知,国外知识产权人均采用书面授权的方式,通常都会在法定期限内确认是否侵权,对于确认侵权的坚决要求海关查处,对于有效授权的则会尽快发给海关书面确认函;而国内企业则采用口头授权的形式较为普遍,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回复的比例较高,和侵权嫌疑人私下和解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有的国内权利人甚至在海关根据其申请立案调查、最终认定侵权事实并对侵权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后,和侵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书面要求海关放行侵权货物。

  “上述情形严重浪费了海关有限的执法资源,使海关对国内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重点保护看起来更像是一出‘独角戏’。”张平说,“反观国外知名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却相当重视”。

  据了解,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在2000年就设立了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QBPC),积极配合各执法部门的打假工作。截至2006年1月份,QBPC已有135家会员公司。在和海关的合作方面,QBPC每年都会和海关联合举办面向一线执法人员的大型培训,其下属会员公司也经常分赴各地海关开展相关的打假技能培训和咨询活动。此外,许多国外权利人都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和专职人员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侵权。

  800元与10万元筑起两道“防火墙”

  2005年8月,

商务部、国家海关总署等八部委出台了《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指导意见》,全力扶持国内企业争创出口名牌。“在良好的外部环境下,国内企业创出口名牌应积极寻求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张平说。

  “800元的备案费对一个企业微不足道,但可以在全国海关构筑起一个阻止侵权货物进出关境的天罗地网。”张平介绍说,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的规定,权利人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备案,是海关依职权主动查处侵权货物的前提。对于未备案的知识产权,根据《保护条例》的规定,即使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权,也不能采取主动保护措施,只能依法放行。当然,未备案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发现有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也可以向海关提出扣留申请,但同时应当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在实践中,由于难以取证,权利人很少采用这一方法。

  “在主动保护模式下,单票货物海关收取的担保金额最多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张平接着介绍说,根据《保护条例》的规定,备案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收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的通知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担保,否则海关将依法放行涉嫌侵权的货物。但我们发现,相当一部分国内企业对于提交担保存在顾虑,认为提交担保金将占用自身的流动资金,所以对案值较大的侵权货物往往采取放弃保护申请的做法。事实上,根据有关规定,在海关依职权主动查处侵权货物的情况下,权利人仅对价值2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货物提供等值的担保;对价值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货物只需提供货物价值50%的担保(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对于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货物,仅需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海关收取担保金的目的是为了支付货物在海关扣留期间的仓储费及货物处置费用,而这些费用都不大;同时,海关对侵权案件的调查审理期限较短,退还权利人担保金的期间都不长。

  “更为重要的是,国内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海关查处侵权案件,而不能目光短浅、为一些蝇头小利与侵权人私下和解。私了情况的一再出现,不仅会助长侵权人的嚣张气焰,也浪费了海关有限的执法资源。”张平提示说,“毕竟,打击侵权不是海关的‘独角戏’。”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