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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力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8:34 法制日报

  任何一位民间投资者在计划投资创业时,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根据自身的资金能力、经营目标、运行成本等诸多因素,从现行法律确定的组织形式(目前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五种)中,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组织形式。在上述五种组织形式中,如果从商誉信用、管理水平、交易便利、运行成本以及投资人承担责任的形式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相信绝大多数民间投资在投资创业时,首选的组织形式应该是公司。

  但是,在公司法修改前,由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门槛过高,为数众多的小规模个人投资者只好望而却步,退而求次,比较多地选择了个体工商户这一传统的组织形式。这导致了我国民营经济组织形式构成的不合理,延缓了我国民营经济升级换代的步伐。例如,在民营经济占主导力量的江苏兴化市(县级),个体工商户31570户,占民营市场主体总数的89.28%;个人独资企业1480户,占总数的4.18%;合伙企业111户,占总数的0.31%;有限责任公司2198户,占总数的6.21%。根据统计,目前其他地区的民营经济的构成中,也基本上都是个体工商户这种组织形式占据绝对优势,而公司作为最先进、最有活力的组织形式,所占的比例还很低,这充分说明在我国现阶段民营经济的质量还不高,还有很大的提高空间。

  公司法的修改从法律的高度为我国民营经济的升级换代提供了保障和源动力。首先,个人小规模投资者最为钟情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准入门槛大幅降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只有3万元,且可以分期到位;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也降至500万元。其次,新公司法首次明确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最低注册资本只需10万元,且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很显然,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绝大多数拟进行投资个人所拥有的货币、非货币财产都能达到或超过3万元这一最低标准,其中有相当比例的则能够达到或超过10万元这一设立一人公司的最低标准。另外,许多已存的小规模个体经营户也都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资金能力显著提高。因此,新公司法正式生效后,在通常情况下,绝大多数新加入的个人投资者首选的组织形式理应是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有限责任公司。此外,现存的大量个体工商户以及部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也会从提高企业名称气势、增加交易机会、减少投资风险等角度出发,主动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有限责任公司。

  由此可以预见,在“

十一五”期间,由于新公司法的颁布实施,我国民营经济组织形式的构成将会出现显著的良性变化。由于较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这种组织形式具有明显优势,公司(含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数量肯定会逐年显著增加,所占比例极有可能、也很应该超越个体工商户而位居首位。

  与此相反,个体工商户总户数在达到最高峰后,应该毫无疑问地呈现逐年递减的走势。至于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数量,则可能出现萎缩的态势。

  因此,各级、各地政府和各部门在制定“十一五”期间民营经济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到新公司法对民间投资者选择组织形式所产生的巨大影响,不要再把个体工商户数量的多少作为衡量民营经济规模大小的主要指标,而应该把个体工商户数量下降、公司数量上升视为民营经济质量提升的良性信号。特别是要立即改变当前普遍制定个体工商户年增长指标(一般都在10%左右)、并作为考核内容下达给工商等职能部门的习惯做法,否则,一是逼迫有关部门在登记中、统计上弄虚作假,导致民营经济统计信息的失真;二是使得有关职能部门为完成所谓的个体工商户发展任务,确保在年终考核中不失分,而不积极指引民间投资者选择公司这一先进的商事组织形式,甚至人为地设置某些障碍,制约民营经济质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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