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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的伦理促进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9:00 上海青年报

  □杨耕身

  卫生部近日发布《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新规将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提出: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的,不得开展器官移植。医疗机构每例次人体器官移植前,必须将人体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
施器官移植,等等。

  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这个机构名称悄然地出现在一部法律当中,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同时也表明,在立法化解器官移植与传统伦理的冲突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这是事实:一直以来,在人体器官移植方面,我们面临着对于器官移植巨大的需求以及人们根深蒂固的传统伦理观念之间的冲突。

  我国器官移植的伦理难题,在于数千年传统儒家所认为的“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等观念的障碍。与此同时,由于我国对于脑死亡的法律界定的空白,也形成了在此条件下的器官移植处于无法可依的真空状态。而在另一方面,尽管自1964年成功开展肾移植技术至今,我国每年的器官移植手术量已跃居世界第二位;但是由于种种障碍,不仅致使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器官移植的法律,还导致了器官移植的无序竞争,更形成了每年的肾移植量不足发病人群的1/10的巨大缺憾。

  事实上,在最早开展器官移植技术的美国,同样面临着与传统伦理间的强烈冲突。当时,由于人体器官价值昂贵,就必然会有人利用器官获取高额利润,把器官作为商品进行倒卖,而穷人为了生活会被迫出卖自己的器官,那些富人则可以任意挑选、置换器官。这些都引起世人的极大震惊和不安,为此,1984年9月美国政府通过了视买卖人身器官为非法的决议案,并公布了《统一解剖捐赠法》和美国医学会制定的《器官移植伦理原则》。

  因此,能否通过法律的形式妥善化解一些伦理及社会难题,来缓解因一些愚昧的心理造成供体器官大量浪费、器官移植供体来源严重短缺的状况,就成为器官移植必须跨过的一道门槛。

  与此同时,我们更为关注的是,如何通过立法来推动新的生命伦理观的确立。对于人体器官移植所产生的种种冲突,必须通过借助法律与伦理的双向调节作用,来形成社会进步的新的合力。而这种伦理的调节作用,不在于对落后伦理观念的盲从。器官移植作为近代医学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它的出现体现了对于生命健康的尊重。因此,人体器官立法的根本目的,必然在于最终通过以尊重生命、服务健康为原则的医学伦理,来取代传统守旧的伦理观,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伦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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