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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经济开发区:检察院法院受理申诉案件后须相互通报“申诉信息交流”机制有效避免重复申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9:08 检察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丁智 孙岚 记者卢志坚) 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在办理申诉案件工作中实施“检法申诉信息交流”机制,将受案后与同级法院互查有无重复立案作为一项前置性工作。该机制实施近一年来,有效避免了重复申诉,大大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了工作效率。

  依照法律规定,检察院和法院均有权受理不服生效裁判的申诉案件,一些当事人因
追求再审而多头申诉,造成检、法两家重复受理同一申诉案件的情况。据开发区检察院的不完全统计,2001年以来,该院每年受理的申诉案件中都有1至2件案件已被法院受理立案,这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为解决这一问题,2005年4月,该院与镇江市京口区法院磋商(注:该院所有案件的审判,目前均由京口区法院代管),形成了相互实施“检法申诉信息交流”的机制。这一机制规定:双方受理申诉案件后须相互通报,凡发现案件属同一当事人因为同一事由,向法院、检察院提起多头申诉并已被一方受理立案的,已受理一方应立即向另一方通报,并共同建议当事人取消重复申诉。

  2004年8月,开发区检察院辖区内大港镇居民李某与王某达成了出售自有房屋一套的合同,因王某拖欠尾款,李某不愿交付房屋。京口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判决李某继续履行合同。不服判决的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到开发区检察院申诉,并表示还要去镇江市中级法院申诉。开发区检察院当即与京口区法院联系,双方共同对李某宣讲了申诉案件的程序规定,告知其重复申诉不仅会增加司法成本,还会影响办理申诉案件的效率,终使李某打消了重复申诉的念头。在检、法两家的引导下,王某及时结清了拖欠的尾款,李某同时交付了房屋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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