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经济开发区:检察院法院受理申诉案件后须相互通报“申诉信息交流”机制有效避免重复申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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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9:08 检察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丁智 孙岚 记者卢志坚) 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在办理申诉案件工作中实施“检法申诉信息交流”机制,将受案后与同级法院互查有无重复立案作为一项前置性工作。该机制实施近一年来,有效避免了重复申诉,大大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了工作效率。 依照法律规定,检察院和法院均有权受理不服生效裁判的申诉案件,一些当事人因 2004年8月,开发区检察院辖区内大港镇居民李某与王某达成了出售自有房屋一套的合同,因王某拖欠尾款,李某不愿交付房屋。京口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判决李某继续履行合同。不服判决的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到开发区检察院申诉,并表示还要去镇江市中级法院申诉。开发区检察院当即与京口区法院联系,双方共同对李某宣讲了申诉案件的程序规定,告知其重复申诉不仅会增加司法成本,还会影响办理申诉案件的效率,终使李某打消了重复申诉的念头。在检、法两家的引导下,王某及时结清了拖欠的尾款,李某同时交付了房屋钥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