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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收费超规必须交营业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9:21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通讯员/王凌凌)教育乱收费及征税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昨天,广州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不仅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还必须征收营业税。

  针对各地教育乱收费之风越刮越大的情况,今年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是
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同时还明确,“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据介绍,1993年颁布实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属于免征营业税的项目。但随着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趋于多元化以及收取择校费、赞助费现象普遍出现,一些名目繁多的教育收费行为,已严重偏离了《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免税的教育劳务的范围。对此,2004年开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多次出台政策,对教育劳务的免税项目作出规定。

  近日,广州一中学“乱收费”事件被曝光。2003年至2004年,这个中学以“教学设备代收款”“教育成本费”等名义收取“捐资助学”资金高达616万元存放账外,用于发放教职工福利、奖金。对此案例,广州地税局有关负责人指出,这些乱收费收入,将要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州地区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应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并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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