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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者可在器官移植前“毁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9:24 东方网-劳动报

  ●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当为三级甲等医院

  ●执业医师不得到未取得器官移植登记的医疗机构“飞行移植”

  ●人体器官不得买卖

  本报讯卫生部日前组织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并将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该规定的规定,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当为三级甲等医院,并必须有具备人体器官移植临床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和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到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开展器官移植。

  《规定》明确提出,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医疗机构临床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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