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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变个体户不享受个税优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9:59 南方新闻网

  本报讯(记者罗斯丁通讯员王媛媛)记者昨日从广州地税部门获悉,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工商户不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

  根据税收优惠规定,在2002年9月30日后,新办的个体经营户,至2005年12月31日前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可以自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不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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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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