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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殒命高速 父母担主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10:12 南方新闻网

  女孩殒命高速父母担主责

  高速路管理公司被判管理不善承担次要责任,赔偿近六万元

  本报讯(记者陈学斌实习生刘伟通讯员卢为厚)9岁女通过破裂铁丝网进入水官高速公路后被撞身亡。其父母认为水官高速公路的管理公司和投资公司疏于管理才导致意外发生,
因此向对方索赔23万元。但法院认为,女童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当承担70%责任,高速路管理公司承担30%责任。

  据龙岗法院介绍,2003年11月29日,刘×丽与三位同学在水官高速龙岗往布吉方向13公里处,钻过第二道护栏铁丝网缺口后沿一条小路爬上水官高速公路。但刘在高速公路上被一辆小客车撞倒身亡。当年12月17日市警局高速公路大队认定刘×丽负事故全部责任,司机不承担责任。

  刘的父母认为,事发

高速公路地段铁丝网破烂不堪,无人维护,且有多个缺口形成通往高速公路的小路,被告水官高速公路的管理公司、投资公司作为水官高速共同所有者、管理者,对铁丝网等疏于管理,有明显过错,应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原告本身存在过错,要求被告承担各种损失593324.9元的40%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237329.96元。

  法院认为,道路、桥梁、遂道等人工建造建筑等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其没有过错除外。本案中,被告水官高速管理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发生事故地铁丝网不存在破损现象,不足以证明其无过错。

  国家对高速公路有特别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原告作为未成年人刘×丽的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对该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被告水官高速管理公司对水官高速的防护铁丝网疏于管理,以致行人穿越缺口发生事故,应负次要责任。该事故给原告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共计196298.1元。被告水官高速管理公司负次要责任,应承担30%责任,即赔偿58889.43元。

  被告水官高速投资公司与本案无关,法院判其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水官高速管理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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