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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实施环境行为事先告知   仅限存在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或环境隐患企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10:26 中国环境报

  尚立峰 何永纪

  本报讯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环境监察大队近日向海利化工、德达钢管等7家存在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或环境违法隐患企业发出《企业环保改正告知书》。而以这种形式实施环境行为事先告知,是镇海区环保部门于2月下旬新推出的一项环境执法制度。

  这项制度要求,环境执法人员在发现企业存在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或环境违法隐患时,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而不当场进行处罚,视情况给予3天、7天或15天的改正期限,期满后再次进行检查,没有按要求改正的给予行政处罚。而在以往,这些企业要么立即受到处罚,要么在隐患扩大并构成违法时受到处罚。

  当地环保部门表示,实施这项制度是为了使环境执法更具人性化,体现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融合。实施这项制度,一方面使企业能够及时发现自身问题并尽早改正,另一方面也贯彻了环保部门“处罚并非第一,纠正违法行为才是根本”的执法精神。

  目前,收到《企业环保改正告知书》的7家企业都及时改正了或正在改正问题,没有一家因为到期未改正而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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