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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曾欠薪强制预存保证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10:31 大洋网-广州日报

  综合新华社电新华社27日受权发布《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维护农民工权益是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

  《意见》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切实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意见》明确,解决好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

人民政府要切实把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招用农民工必须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

  《意见》要求,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意见》要求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

  针对劳动安全问题,《意见》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要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领导人外,还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我国将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建筑业恶意欠薪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意见》要求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意见》还要求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1.2亿民工劳务收入5000亿

  《意见》指出,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

  我国农村劳动力数量众多,改革开放20多年来,通过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民进城务工已经转移了约2亿农村富余劳动力。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在我国将长期存在。调查显示,我国农村目前还有大量富余劳动力,这一群体大部分还将以农民工形式转移出来。

  据悉,在全国1.2亿农民工中,40岁以下的青年人超过85%,他们创造的劳务收入总量达到约5000亿元。

  《意见》指出,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顺应工业化、城镇化的客观规律,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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