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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拟对未成年人实施酒类“禁售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11:02 红网

  红网长沙3月28日讯(记者 肖雄)昨日提交湖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20次会议审议的《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立下规矩,“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并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明示。”违法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严禁掺杂掺假行为

  草案还规定,“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或者其他非食用化学物质配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伪造酒类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擅自使用知名酒类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酒类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知名酒类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酒类”均属违法行为。

  酒类流通需“身份证”

  为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草案规定,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的产地、生产日期等流通信息。《随附单》就好比是酒的“身份证”,必须加盖经营者印章,单随货走,单货相符。

  草案还规定:“消费者购买酒类时,有权查阅《随附单》。”如果消费者购买了“问题酒”,就可根据《随附单》追溯到商家直到生产厂家。

稿源:红网 作者:肖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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