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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代理关系后保证金被扣 仨个体老板告赢广电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11:16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讯(记者罗念初)融安县3名个体户取得了在该县开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受设施的购置、维修等业务,并分别向卫星电视器材经营部和县广播电视局各交纳了1万元销售保证金。然而个体户与卫星器材经营部门结束代理关系后,县广播电视局拒不退还个体户的保证金,3名个体户为此将县广播电视局告上了法庭。

  经查明,卢某、宁某和刘某都是融安县从事经营电子器材的个体户,他们经与当时

的柳州地区卫星电视器材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洽谈后,得到经营部的同意并分别委托他们3人在融安县境内开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受设施的购置、维修等业务。按照经营部的要求,3人分别向经营部和融安县广播电视局各交纳了1万元销售保证金。2004年,经营部结束了与3人的代理关系,同年7月26日将所收取的3万元保证金分别退还。然而融安县广播电视局却没有退还所收取的保证金,3名个体户多次要求退还,被该局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3人遂相继到融安县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双方没有合同约定,也未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的情况下,向3名原告分别收取了1万元销售保证金,并因此而受益,其受益显然缺乏合法的原因和根据,在被告受益的同时使原告受损。因此,因不当得利事实而获得财产利益的被告一方是债务人,应负有返还原告利益的义务。

  今年3月22日,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融安县广播电视局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分别返还给3名原告卢某、宁某和刘某销售保证金各1万元。编辑:黄皓作者:罗念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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