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捐赠者术前有权拒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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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11:22 信息时报 |
北京消息中国卫生部今天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新规将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医院要设立伦理委员会 该《规定》明确指出,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向省级卫生行政 部门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当为三级甲等医院,并必须有具备人体器官移植临床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和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有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不具有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开展器官移植。具有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到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开展器官移植。 建立移植患者随访制度 《规定》提出: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人体器官移植医疗质量管理,提高手术成功率、移植人体器官和术后患者的长期存活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患者随访制度。 卫生部对已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情况进行巡查。凡发现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不符合该规定的,责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撤销医疗机构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捐赠者术前有权拒捐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的,不得开展器官移植。要严格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人体器官移植的适应症。 另外,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医疗机构临床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钟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