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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押小偷也可能构成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13:49 大众网-农村大众

  案情:2005年6月的一个晚上,张某进入刘某家中实施盗窃。刘某发觉后大声呼救。闻讯赶来的村民把张某制服后关在屋里达两天之久。张某在写下2万元的欠条后才被释放,后张某报案。法院经审理后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实施关押行为的刘某、赵某等两人六个月拘役。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非法拘禁罪最显著的特征是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这里的剥夺也包括限制的意思。我们国家法律对人身自由权利的保护采取了最严格的规定。1.从立法上,限制人身自由处罚只能由国家法律规定,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权设置关于人身自由方面的处理规定。2.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有权的国家司法机关实施。3.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必须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非法拘禁罪是采取强制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所谓强制性包括暴力和非暴力,只要让被拘者无法脱离限制,就构成了强制性。非法拘禁行为本身具有非法性。如果是公民合法扭送正在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出逃的、正在被追捕的人,司法机关依法实施拘留、逮捕行为,均不属于非法拘禁。

  本案中,张某并不因其违法犯罪人身权利就可以被任意侵犯,刘某、赵某积极与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行为是值得肯定和发扬的,但是其在将犯罪分子制服后没有合法扭送公安机关而私设“公堂”的做法却同样触犯了刑律。

  在本案中,还存在一个如何看待刑事案件中“私下协商”的问题。作为小偷的张某在写下欠条后就被释放的行为可以说是一种“私下协商”的结果。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可以交由权利人自由处分,其范围包括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遗弃罪等,盗窃罪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张某的盗窃行为被发现后,有关人员应依法将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不能私下协商解决。当事人私下协商解决、私权取代公权的做法是与法制社会相背离的。其直接后果是放纵犯罪分子使其逃避刑罚的制裁,破坏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而且受害人这种“知情不报”的行为不但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而且还涉嫌包庇犯罪。(点评人:李建奎,山东天助律师所律师,电话13065031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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