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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受伤单位半年后即停发工资对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13:50 大众网-农村大众

  问:去年5月,我因工受伤,经做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五级,至今无法工作。半年后单位突然停发了我的工资。请问单位的做法正确吗?范圆

  答:你单位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

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由此可知,在因工受伤的停工留薪期内(一般情况下为12个月,特殊情况下最长为24个月),工资应当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因为你的情况还没有超过停工留薪的最长期限,所以你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对此产生的争议,你可按照以下法律办理:《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同时,该法第83条又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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