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的伦理促进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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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14:01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卫生部近日发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将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提出: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的,不得开展器官移植。医疗机构每例次人体器官移植前,必须将人体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经同意方可为患者实施器官移植,等等(3月27日中新社)。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与伦理委员会这个机构名称悄然出现在一部法律当中,这在立法化解器官移植与传统伦理的冲突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一直以来,在人体器官移植方面,我们面临着对于器官移植巨大的需求以及人们根深蒂固的传统伦理观念之间的冲突。我国器官移植的伦理难题,在于数千年传统儒家所认为的“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等观念的障碍。事实上,在最早开展器官移植技术的美国,同样面临着与传统伦理间的强烈冲突。当时,由于人体器官价格昂贵,就必然会有人利用器官获取高额利润,把器官作为商品进行倒卖,而穷人为了生活会被迫出卖自己的器官。这些都引起世人的极大震惊和不安,为此,1984年9月美国政府通过了视买卖人体器官为非法的决议案,并公布了《统一解剖捐赠法》和美国医学会制定的《器官移植伦理原则》。 因此,能否通过法律的形式妥善化解一些伦理及社会难题,来缓解因一些愚昧的心理造成供体器官大量浪费、器官移植供体来源严重短缺的状况,就成为器官移植必须跨过的一道门槛。可喜的是,我们现在迈出了第一步。 □杨耕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