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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省人大常委会再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 罚则过滥有望合并删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14:01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记者李敬欣郑松波

  本报讯昨日,《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昨日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今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将分组审议该《条例(草案)》。这次审议修改稿对《条例(草案)》中的罚款条款进行了合并、删除。

  学生不得在道路上进行体育活动

  这次审议修改稿,将小学生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写进了《条例(草案)》。在第一次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学生尤其是小学生的道路交通安全应当尤为重视,以避免出现不应有的交通事故。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条例(草案)》增加“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法制教育内容,小学校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学生上下学集中通行时的交通安全防护工作”,“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在道路上进行体育活动”。

  协管员的法律地位未被写进《条例(草案)》

  在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聘用交通协管员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在性质上难以定位,且涉及人员编制问题,不应通过立法予以规范。所以,这次审议修改稿删除了有关协管员的问题。

  摩托车等总量控制无立法依据被删除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授权省辖市人民政府对摩托车、出租车、道路专项作业车辆“可以在限定的区域内实行车辆总量控制”不妥,也没有上位法的依据,建议删去该款。法制委员会审议时采纳了这一意见,删去该款。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营运未被禁

  《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第十项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从事营运。”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残疾人属于弱势群体,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残疾人是靠他们的代步工具营运来维持生计,这样规定无疑是断了这部分残疾人的生活门路,极易诱发社会问题;况且,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无此限制,建议删去。法制委员会审议时采纳了这一意见,删去该款。

  罚款条款合并删除部分罚款幅度降低

  在初审过程中,不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60条实际内容,处罚条款就占了19条,并且《条例(草案)》设定的处罚只有罚款,种类单一,且罚款偏多、偏高,建议比照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类似省市的罚款标准,设定我省的罚款标准。

  据此,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中的罚款条款进行了合并、删除,并降低了部分罚款处罚的幅度。记者对照《条例(草案)》统计,合并删除了两条共15款,罚款标准有的从100元降低到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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