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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必须管“打老婆”的事 三份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文件昨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14:01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讯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在接到遭受家庭暴力者的报警求助时,警方应当迅速出警,及时救助;在受害人需要时,警方要为其提供有关证据。在昨日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副省长史济春所作的《关于全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所作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及《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一并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现状家庭暴力逐年上升

  史济春副省长介绍说,当前,我省家庭暴力发生率居于全国前列。根据省妇联信访统计,2002年至2004年,家庭暴力案件分别占婚姻家庭案件的17%、21%和26%。2005年家庭暴力案件占婚姻家庭案件的比例达到46.8%,这个比率比上年上升了20.8%。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家庭暴力都呈上升趋势。

  家庭暴力在农村地区发生率较高,在城市则多发生在文化程度较低的家庭和流动人口中;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夫妻之间,绝大部分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男性施暴者占95%以上。同时调查发现,家庭暴力的施暴手段呈多样性,且残忍程度也不断升级。

  分析原因共有四个方面

  史济春副省长在报告中分析说,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如下:首先,受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不少丈夫要求妻子绝对服从,甚至不惜武力相加。一些妇女习惯于依赖和屈从,面对家庭暴力往往委曲求全。据调查,在遭遇家庭暴力时,有三分之一的女性选择“为了孩子和家庭暂时忍让”或“害怕丢人,不愿让人知道”。

  其次,妇女经济地位较低。由于劳动力市场存在着性别歧视,致使女性下岗多、再就业难,男女双方在经济方面存在着实际差别。相当一部分妇女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和家庭经济支配权,对丈夫存在过分依赖心理,在遭遇家庭暴力时不敢反抗、不敢告发、逆来顺受。

  还有,当事人文化素质不高,对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不知道借助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也存在认识误区,将家庭暴力归结为家庭纠纷,不管不问,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

  此外,由于制止家庭暴力的立法尚不完备,家庭暴力认定难、处罚难的问题依然存在。

  新解“冷暴力”也是家庭暴力

  据介绍,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文中对家庭暴力的含义做出解释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在昨天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提交的有关报告中,我省首次对“家庭暴力”做出定义:“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侮辱、精神折磨、性侵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就是家庭暴力。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一方长期对另一方不闻不问、感情极为冷淡,给另一方的精神、心理造成严重危害的“冷暴力”也被划为家庭暴力的一种。

  要求一纠正“三不管”现象

  史济春在《报告》中说,受传统观念影响,一些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外人不宜干涉,因此出现了对于家庭暴力邻里不好劝、居委会不好问、单位不好管的“三不管”现象。一些基层组织和干部也往往把家庭暴力归结为家庭纠纷,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不予过问和制止,这从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升级,使一些施暴者有恃无恐、肆无忌惮。

  提交审议的《决定》中要求:“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救助请求和控告、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受理或协调、督促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和调解,及时处理……基层政权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有关单位和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对所辖区域或者单位的家庭纠纷要及时调解,防止矛盾激化;对有暴力倾向的家庭成员要及时疏导,予以劝阻和制止;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人,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者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要求二公检法司各司其职

  虽然我国《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条款,但对制止和惩处家庭暴力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执法主体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够,执法部门难以依法作出处理,导致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制裁不力。因此《决定》中明确了公、检、法、司等部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职责,以解决在办理家庭暴力案件中存在的推诿和打击不力等问题。

  《决定》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在接到遭受家庭暴力者的求助时,应迅速出警,及时救助。在受害人需要时,警方要为其提供有关证据。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予以查处。

  检察院对家庭暴力案件实施法律监督,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对符合逮捕或起诉条件的应依法批捕或者提起公诉。

  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受害人自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及时依法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人在诉讼期间,对受害人继续施暴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法院应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机关委托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的伤情鉴定请求,应及时鉴定。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经济困难无力诉讼的受害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决定》还提出,对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负有法定义务而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记者李敬欣郑松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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