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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法律服务月”之六号案例 开发商将房子抵押业主没法办房产证 律师表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做法属欺诈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14:01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讯郑州市民潘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产证却迟迟办不下来,后来到房管部门一查,却发现自己的房子已经被房地产开发公司抵押出去了。对此,法律界人士表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做法属欺诈行为,潘先生可通过法律手段与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其退还购房款及利息。

  2004年9月,潘先生与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一次性支付2

4万多元,在郑州市桐柏路万福花园购买了一套由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当年11月装修后入住。“签合同时,我们双方约定,在业主入住后180日之内由房地产公司负责办理房产证,如果逾期没有办理,房地产公司按照已付购房款的0.5%向业主支付违约金。”潘先生说,令他没想到的是,直到现在,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前一段,潘先生到市房管局查询后,得知房地产公司在未告知潘先生的情况下,虚构房屋买卖合同,竟然把房子抵押给了别人,导致房产证无法正常办理。“我多次去找开发商解决这个事,但始终找不到对方。房产证办不下来,我既没有得到违约金,也退不了房子。”潘先生连连叹气,说他打算通过法律渠道为自己讨个说法。

  昨天下午,记者欲向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公司了解相关情况,但其公司的电话始终无人接听。“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做法属于欺诈行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蔡挺、张剑勇说,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被撤销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潘先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要求其退还已付购房款、支付利息,同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记者孟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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