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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禁止四类人娱乐场所从业”无关违宪有关品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17:46 光明网
徐晓

  日前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曾犯有介绍卖淫罪、强奸罪和赌博罪等四类自然人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从业。”成都律师邢连超和孙雷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该条规定侵犯了公民的平等劳动权,属于对特殊人群的歧视。据悉,两位律师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四川省人大建议对该规定的违宪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3月19日《四川新闻网》)

  邢连超和孙雷律师指出,根据《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就是说公民都享受同等国民待遇,不得歧视公民、不得限制公民行使权利。另外,《宪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我认为,禁止四类人在娱乐场所从业非但没有违宪,相反,是捍卫了宪法的尊严。就两位律师所引用《宪法》来讲,条例也没有违宪,诚然,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但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四类人违宪在先,他们之所以成为四类人就是证明。还有,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谁不让四类人劳动,只要他们愿劳动,有的是机会,干什么都行。

  反对者的最主要的理由是“过去犯罪不等于未来犯罪”,但是,谁也不能保证过去犯罪的人就一定不会再犯罪或犯相同的罪。鉴于此,对过去犯过罪的人在就业准入上实行一定的限制早就成了国际惯例。在国际上,由法律规定对一些行业的从业人员,如教师、会计、检察官、法官、律师、警察、证券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职业资格,均作出了不得有某些犯罪记录的限制。这道理很简单,对这一类行业,其职业道德要求本来就是非常高的。即以教师为例,凡是奸污学生而判刑入狱的,就终身再也没有当教师的资格了。这难道能说是对此类人的所谓就业歧视吗?

  不仅如此,在西方发达国家,对人的道德品质的要求也是非常之高的,高到了我们不能接受的程度。如发现某人一次不诚信记录,那么,有可能受到终身找不到工作的惩罚。这与歧视无关而与品行有关。正由于西方国家对道德的要求非常严格,故他们的职业道德一般是非常之高的,故犯罪的成本也是非常之高的:不但工作的一切福利化为乌有,而且,终身可能没有人会再聘用你。这与就业歧视根本不是一个概念。

  娱乐场所就业人员本来就是良莠不齐,正因为一些娱乐场所就业人员素质低下,所以,一些娱乐场所也就成了藏污纳垢之地,色情赌博已成了一些娱乐场所的支柱产业就是证明,这与四类人的参与是有密切关系的。正因如此,加大娱乐场所的准入门槛是很有必要的,也是符合胡总书记八荣八耻的要求的。这样一个好的条例,我不懂的是为什么两位律师和一些人要为其唱反调?

  反就业歧视是应该的,但这种反对主要应指就业者的性别、年龄以及生理缺陷等方面,而非所有的人都可以从事所有的工作。职业准入制度与就业歧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就业歧视要反对,但职业准入无论过去还是未来都必须坚持。因为,还不必说职业本身的要求,就单说道德这一条:人的品行是有高下之分的。而要倡高雅之娱乐,就须是高尚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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