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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重大项目投资公示应当推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23:51 红网

  最近,北京市发改委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根据该办法,凡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北京市发改委将设置10天公示期,在审批项目建议书环节之前,通过市发改委网站向社会公布项目的相关信息,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公布采纳和不采纳相关意见和建议的理由(《新京报》3月28日)。

  应当说,与以前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只听取专家论证,并据此作出决策相比,这次北京市发改委所公布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行办法,不仅规定了一定期限的公示期,并且还要在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之后,公布采纳或不采纳社会意见与建议的理由。所以就此意义看,这无疑是政府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方面的一个重大进步。

  因为从社会公众与政府的关系讲,人民通过法定程序选举决定政府及人员,就意味着将一部分权利让渡给政府,以使行政权力通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来贯彻落实自身的意志。所以从此意义上说,行政机关在性质上只是社会民意的执行部门。而对行政机关而言,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以及对社会事务管理状况是否良好,不但是一个贯彻民意过程,并且还是衡量行政机关在多大程度上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标尺。而具体到上述北京市发改委的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办法,最大的进步含意就在于,其不仅在行政决策前(审批前)将之公示以让社会公众实现知情权力,且还在听取社会意见之后把采纳和不采纳的理由公布于众,也在一定程度上使社会公众实现了对公共事务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还有,再从政府重大项目投资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看,由于政府投资的来源与投资的效果都与社会公共和公众利益有着密切关系。因而对政府来说,在立项、决策、实施等各个阶段是否听取民意,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听取民意,就不仅关系到行政决策本身的民主含量,同时也是行政权与公民权是哪种关系、是社会政治文明的具体表现。

  所以笔者觉得,北京市发改委所公布的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不仅对社会公共建设的决策,而且对社会政治文明建设而言都是一个具有双重意义的进步。因而从整个社会进步的角度说,如此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值得推广。

稿源:红网 作者:周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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