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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兼职律师为啥要看职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0:02 红网

  按照今年的立法规划,《律师法》要做修改。在司法部提交的《律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对兼职律师的资格提出了新的要求。送审稿第十三条规定:“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机构中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申请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与目前有关兼职律师资格的规定相比,这条规定增加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标准。我以为这样的修改不妥,理由如下:

  一、兼职律师的立法意图在于有效利用法律专业高级知识分子的智力资源,中、低职称的教师和研究人员适合于兼任律师。

  高校法学院系和法学研究机构中从事法学教学研究的人员一般都具有法学的高等学历,充分掌握其专业领域的法律规定,并对这些法律规定的来源,背景,解释都有全面的了解。这部分高级知识分子加入律师队伍,能提高律师的服务水平,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贡献。虽然具有高级职称可能在某种意义上表示拥有知识量更多,专业技能更强,但这不能反过来证明不具有高级职称的人不能胜任律师的工作。事实上,相当多的中等、低等技术职称的法学教师和研究人员都具有博士学位,在专业领域对法律的理解和掌握足以在律师执业中游刃有余。同时,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总体来讲年龄较轻,他们精力旺盛,更适合律师的执业要求。将这部分人拒之于律师队伍之外,实际上就是将这部分人力资源白白浪费。

  二、中、低职称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更需要通过兼任律师来接触法律实务。

  兼职律师制度为高校教师和研究人员提供接触法律实务的途径。没有任何理由认为只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才有接触实践的需要。理论是从实践中来,为实践服务的。没有接触实践,就无法准确地了解实践中哪些法律问题需要关注和解决;而缺乏对实践的了解,法学研究将成为无根之木,无源之水。目前高校和研究机构对于职称的评定,大多需要考察论著发表情况。如果采用送审稿的规定,最迫切需要写出高质量论文以评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将与法律实践绝缘,这对于法学研究的繁荣和发展也同样是不利的。

  三、高级技术职称的评定缺乏全国统一的标准,按照职称来确定是否有权兼任律师,是不公正的。

  我国的律师制度是全国统一的,律师资格、执业条件等规定当然也应该全国一致。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我国通过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来确定是否具备从事律师职业的资格。但是,高级技术职称的评定一般都是由各高校和研究机构设定标准,并不存在全国统一的标准。实践中,不同高校和研究机构的职称评定标准难易差别极大。相同的条件,在不同的学校和研究机构中,被评上高级技术职称的可能性和速度是不一样的。因此,由于高级技术职称评定缺乏全国统一标准,将导致在兼职律师上出现校际差别和院际差别。

  四、对现在已经在从事兼职律师的中、低级技术职称者来说,送审稿的规定将剥夺他们的既得利益,从而产生不稳定因素。

  一方面,中、低级技术职称者的兼职收入将不复存在,经济利益遭受严重损失,他们不得不在放弃律师职业还是放弃学校与研究机构职位的两难境地中艰难抉择;另一方面,原先他们所积累的客户,所承担的业务都不得不中断,对于当事人来讲,产生了一个法律服务的断层。

  综上所述,我认为立法者应维持现状,对兼职律师不应设定高级技术职称的条件。

稿源:红网 作者:朱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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