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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闯红灯株连单位”是病急乱投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0:04 红网

  就在舆论就南京“行人闯红灯单位扣奖金”的政策设想进行热议之前,郑州市已经就此进行了试点。此前,在郑州市召开的省会文明单位“我为省会添光彩”活动动员大会上,有关部门称:今后,闯红灯、横穿马路的行为不仅仅再是个人的事情了,除了罚款外,还要跟单位评先、福利挂钩,或让单位领导来领当事人,或进行新闻曝光等。然而实践表明,这项新政的试点效果并不理想(3月28日《中国青年报》)。

  个人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却要全单位跟着受罚,甚至影响其他职工的福利,这项新政的依据何在?这不是典型的“一人犯错,株连全单位”吗?那这单位、还有那些没有犯错的职工岂不是太冤了!

  个人在工作以外的言行如何?单位既无权也无能力干涉,又怎么可能对其行为负责?个人在社会上有不当或者违法行为,其后果本该由其个人承担,即使要对其进行惩罚,那也是执法部门的责任,与单位何干?国家反复要求分离企业办社会,改变过去由单位对职工的一切大包大揽的做法,推动“单位人”变成“社会人”,而郑州市这项“闯红灯要单位受罚”的新政,却将个人责任与单位责任等同起来,要把对个人的教育、行为约束的社会职能强加给单位,这不是混淆个人、单位和社会的责任,变相加重企业、单位的负担吗?

  当然,加强对职工的精神文明和法制教育,提高职工文明素质是每一个单位的责任,但实践这种责任更多的是要靠单位的自觉,靠政府的引导以不断强化单位的“社会责任感”,而不应该是一种强制执行。

  很显然,“行人闯红灯要单位跟着受罚”这项所谓的新政,是在急于取得“全国文明城市”的背景下出台的。但是,创建“文明城市”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决非朝夕之功,如果病急乱投医的使用“一人犯错,株连全单位”的“偏方”,不但执行起来困难,而且很有可能引起更多单位和个人的反感。

  提高城市的文明程度,是要靠制度的约束和文明氛围的熏陶,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而且,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到底如何,那也不是一个“全国文明城市”的称号就可以决定的。

稿源:红网 作者:吴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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