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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卖网友手机被判补差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0:34 华夏时报

  时价800元转卖只得260元

  本报记者陈宇航通讯员李力报道昨天,在丰台法院审结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索赔被盗手机发还后的市场差价获得法院支持。

  回放

  “借”走网友手机转身就卖

  19岁的学生小张通过网络结识了22岁的徐某。去年11月11日下午,徐某打电话约小张到丰台区一个台球厅打台球。打台球时,徐某“借用”了小张的诺基亚3200型手机,打通一个电话后,他拿着手机出了台球厅。然后,徐某直奔西单。在西单,他将小张的手机卖给了收购二手手机的游商,获赃款260元。4天后,徐某因涉嫌骗取少量公私财物,在家中被警察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讯问。

  争辩

  卖手机所得260元已归原主

  去年11月15日,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对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拘留10日,并将260元发还给小张。同时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诺基亚3200型手机市场价值作出价格鉴定结论,结论为:鉴定标的市场价格人民币800元。而当初小张购买手机花了1740元,还有补卡费60元。这与发还的260元之间还有很大的差额,为索赔这笔差额款,小张将徐某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徐某辩称,他是把原告的手机卖了,但卖的260元已还给原告。物价部门对其手机评估价值800元,况且原告的手机有折旧和磨损,不应该要求全额赔偿,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断案

  应补齐手机时价与赃款差额

  法院认为,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徐某未经小张同意将其手机变卖,侵犯了小张的财产权利。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已对诺基亚3200型手机作出市场价格认证,且小张已领取了260元手机折价款,故小张要求按原价赔偿,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徐某赔偿小张手机折价款540元,补卡费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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