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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红包”须等一个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1:39 新晚报

  王威

  南京市白下区近日制定《礼金礼品上交管理处理意见(试行)》,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接到“红包”后必须一个月内登记上交,不得以个人名义扶贫助困。专家肯定此举的积极创新意义,但同时也指出该规定缺乏科学依据。

  中央曾三令五申,严禁党政机关干部收受“红包”。刑法也规定,只要“非法收受”贿赂,犯罪行为就已经发生了,至于此后怎么处理收受的款项,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给收受“红包”者规定一个月的上交期,不仅背离刑法的立法精神,也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的规定相抵触。

  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就应该对“红包”现象深恶痛绝,视“红包”为洪水猛兽。这个大是大非的问题根本无须“掂量”。对于“未能拒收”的“红包”在第一时间里“登记上交”,也是他们最起码的觉悟。如果再给“一个月”的时间让其“从容不迫”作出决定,是交还是不交、什么情况交,什么时间交,无疑是对腐败的纵容。试想,如果有人诈骗、盗窃,是否也要给他们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如果在一个月内“主动”退赃,是否也将他们的诈骗、盗窃的罪行“一笔勾销”呢?

  惩处腐败就是要防微杜渐、雷厉风行。为收受“红包”者规定一个月的“缓冲期”,让人觉得啼笑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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