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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台尚”克隆包装 “徐锦记”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1:46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李燕责任编辑 方梅兰

  近日,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台尚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上诉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查明,上诉人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未能证明其生产的草莓酥、蜜桃酥是知名商品,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反映被上诉人上海台尚食品有限公司的产品足以造成或已经造成混淆的事实。据此,认定被上诉人使用的草莓酥、蜜桃酥包装装潢未构成不正

当竞争。该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05年,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以上海台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的草莓酥、蜜桃酥产品包装上使用的装潢与其产品的装潢相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上海台尚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产品近似的包装袋,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经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两款产品现在使用的内包装袋在大小、色彩基调、图案元素、构图、文字位置等均与原告产品相似,但在商标标志、图文框的花形、框内图案底色、商品名文字字体等方面与原告的相应产品有所区别,原告也不能证明自己的产品构成知名商品,依法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关于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并无不当,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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