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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表每月加收维修更新费 2012户居民状告新乡发改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1:47 东方今报

  今报新乡讯昨天,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容纳500人的一号审判大厅内座无虚席。新乡市2012名燃气用户因每月多交2元钱的燃气表维修、更新费状告市发改委,要求撤销“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用的通知”(新价工字〈2001〉117号文件)。

  对于燃气用户每月要交纳2元钱的燃气表维修、更新费,新乡市发改委代表律师李铁根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燃气表的使用期限是8年,超过这一年限必须要更换新表。目前

新乡燃气用户每月交纳2元钱的维修、更新费,将来更新燃气表则无需再交钱,这样也可以减轻用户更新燃气表时交费的压力。

  对此,2012位燃气用户的诉讼代理人王合安认为不合理。他说,这2元钱究竟该不该用户出,首先要确定燃气表的产权归谁。

  王合安说,根据燃气公司与用户的有关约定,燃气表的产权属于燃气公司,所以燃气表的维修、更新应当是燃气公司义不容辞的义务。属于用户产权的部分是自燃气表以下,用户的义务只是按照使用燃气的多少交纳费用。而李铁根则表示:“物价部门只负责核定商品价格,燃气表究竟产权归谁不在其行政职权范围。”

  据了解,新乡市目前有8万余户城市居民使用天然气。经过3个小时的庭审,昨天中午12时30分,合议庭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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