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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传播艾滋病,该当何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3:46 大江网-江西日报

  艾滋病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艾滋病犯罪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安全的重大问题。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两会”上,我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呼吁《刑法》尽快增设“故意传染艾滋病罪”——

  3月20日,艾滋病患者李某来到南昌市第二医院,向医务人员要求为其开出大量杜冷丁等国家严管类麻醉药品。无理要求被拒绝后,李某竟从口袋里掏出两支带血的注射器,威

胁医护人员,并手持注射器追赶在医院看病的其他患者。此后,李某又两次手持带血注射器大闹医院。

  近年来,许多新闻媒介也报道过一些不法之徒用带有艾滋病血液的“毒针”刺伤无辜市民,公安民警抓捕艾滋病犯罪嫌疑人被其抓伤、咬伤而感染艾滋病的案例。

  然而,对于故意传染艾滋病的行为,在我国现有的法律里还没有明文规定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弥补这个法律上的缺憾是迫在眉睫的任务。在前不久的全国“两会”上,省政协副主席、全国政协委员刘运来,全国人大代表、省妇联主席李亚平都提交了关于我国《刑法》尽快增设“故意传染艾滋病罪”的提案、建议。

  刘运来认为,我国《刑法》应尽快增设“故意传染艾滋病罪”。刘运来说,众所周知,感染了艾滋病将面临死亡,故意传染艾滋病就等于故意杀人。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这方面的直接规定,与艾滋病犯罪稍有关联的条文是《刑法》第360条,即:“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艾滋病不是性病,性病可以治愈,并不必然导致死亡。很明显,《刑法》第360条并没有把故意传染艾滋病的犯罪行为考虑在内,即使用该条定罪,也显然太轻,威慑作用不大。既然梅毒、淋病可以由刑法加以规定,那么比之更为严重的故意传播艾滋病当然更有理由纳入我国《刑法》。因此,建议《刑法》对故意传染艾滋病犯罪作出明确规定,以遏制传染艾滋病病毒的行为,使《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得到全面落实。

  李亚平建议,修改《刑法》,增设“故意传染艾滋病罪”。应明确规定:“明知自己或他人患有艾滋病或者为艾滋病毒携带者,而故意通过咬伤、抓伤、刺伤、性行为、共用注射器、输血、器官移植等方式传染艾滋病病毒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传染艾滋病病毒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报记者朱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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