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4:03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据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62号国务院令,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条例》明确要求,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条例》规定,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条例》还规定,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该强制保险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情形,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