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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称谓准确贴切 国务院研究室负责人就《意见》答记者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4:03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问:怎样理解《若干意见》提出的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答:《若干意见》提出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最主要的是“三个坚持”和“三个建立”。“三个坚持”,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统筹城乡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三个建立”,即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

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

  《若干意见》提出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这40个字中,最重要的是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公平对待,就是要对进城农民工与城市职工同等看待,使他们享有平等待遇和权益。

  问:农民工工资偏低而且经常被拖欠是当前很突出的问题,《若干意见》在这方面提出了哪些政策措施?

  答:《若干意见》重点强调了三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若干意见》对农民工工资发放,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的处罚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二是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三是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强调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

  问:农民工劳动安全条件差,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若干意见》采取哪些举措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答:《若干意见》强调了五个方面。一是强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二是强化企业和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必须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履行告知义务,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三是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四是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五是对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

  问:农民工就业信息不畅,职业技能不高,许多地方就业服务和培训满足不了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需要,《若干意见》在这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政策措施?

  答:农民外出务工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找工作。《若干意见》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二是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职业介绍。三是依法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四是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五是针对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是我国产业工人后备军的实际情况,

  提出了相应措施。

  问: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也是各方面都关注的问题,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基本思路和政策措施是什么?

  答:《若干意见》提出,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首先着力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

  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特别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采掘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关于养老保障这个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和地方继续积极探索。

  问:子女上学是农民工最关心的问题,《若干意见》在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方面提出哪些要求?

  答: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是我国普及义务教育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国务院明确提出了“两为主”的原则,即以流入地政府为主,负责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以全日制中小学为主,接受农民工子女入学。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其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若干意见》还要求输出地政府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

  问:我们注意到《若干意见》中专门有一条强调要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这方面有什么特别考虑?

  答:如何处理好农民工土地承包问题十分重要。以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不能有丝毫的动摇。中央曾提出30年不变,以后也没有必要变。《若干意见》强调,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为由收回其承包地。这有助于减少他们的后顾之忧,保证农民工进退有路。当然,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以委托代耕或以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

  问:《若干意见》为什么把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作为一个单独的部分,提出了哪些政策措施?

  答:这是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我国庞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必由之路。在目前全国已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中,在县域经济范围内吸纳了65%,浙江、江苏、山东、广东等经济发达省份大部分农村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若干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容量;引导相关产业向中西部转移,增加农民在当地就业机会,鼓励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

  问:《若干意见》在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上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在加强农民工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就业创业能力的同时,要引导农民工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讲究文明礼貌,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问:《若干意见》概括外出务工农民这个群体用的是农民工称谓,请问是怎样考虑的?

  答:《若干意见》采用“农民工”称谓,是经过反复研讨斟酌、听取多方面意见后确定的。一是采用农民工称谓,既能包括进城务工的

  农民,也能包括异地或就地转移到乡镇企业

  就业的农民;二是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的特殊群体,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三是这一称谓已经约定俗成,比较准确,比较贴切;四是党中央和国务院相关文件中都使用过农民工称谓,也有依据。绝大多数同志和专家都赞成文件继续用农民工称谓,认为对农民工歧视与否,不在于使用什么样的称谓,关键在于实行什么样的经济社会政策。 (据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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