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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流氓”要受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4:42 深圳商报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新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已施行近一个月,为了让广大读者对这“一法一条例”有更深的了解,深圳市公安局和深圳商报合作,从今日起开辟“‘一法一条例’案例问答”专栏。

  “足球流氓”被处罚

  案例及问题:2006年3月12日,在某主队对某客队的中超比赛中,主队球迷认为裁判的裁决不公,情绪激动,“黑哨、黑哨”叫声此起彼伏。比赛结束时,主队球迷黄某、李某和朱某因不满主队输球,冲进球场,围攻裁判员和客队球员。裁判员和球员慌忙逃避。其他球迷也不停地叫喊,造成场面混乱。随后黄某等3人被现场公安人员制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部门应该如何处理黄某等3人?

  答案:公安机关应对黄某等3人进行处罚。

  分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已查实的情况对黄某等3人进行治安处罚。

  为妻子开卡拉OK厅当“庇护伞”

  案例及问题:张某是某市文化主管部门公务员,妻子刘某没有工作,一直想找个机会自己创业。后来,刘某在丈夫的建议和张罗下,开办了一家卡拉OK厅,生意红火。请问刘某开卡拉OK厅的行为有没有问题?

  答案:张某将被给予行政处分。

  分析:根据新《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和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否则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同时,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否则,相关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将被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撤职或者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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