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卤菜摊下野狗咬人 摊主赔钱(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4:54 重庆时报

  

卤菜摊下野狗咬人 摊主赔钱(图)

  时报图形吕文韬制本报讯(记者胡晓)顾客来买卤菜,小孩却被趴在卤菜摊下的无主野狗咬伤,于是要求摊主赔医药费。因“肇事狗”不是自己养的,摊主拒绝赔偿。巴南区法院日前判决,摊主赔偿顾客全部医疗费2000余元。

  买卤菜时被狗儿咬伤

  去年7月15日下午,巴南区花溪镇的居民贺晓兰(化名)带着9岁的儿子丁小伟(化名)外出买菜。走到3403厂检测站时,母子二人被路边的露天卤菜摊吸引过去。

  在摊主郑碧玉(化名)的热情招呼下,贺晓兰准备买点卤菜回家佐餐。就在她专心挑选时,儿子丁小伟却对卤菜摊下趴着的一只狗产生了兴趣,忍不住蹲下去想逗弄一下。哪知狗儿突然飞扑过来,咬住了小伟的左脸。贺晓兰忙将狗儿赶开,“狗口余生”的小伟疼得哇哇大哭,脸部已经鲜血淋淋。

  摊主没养狗拒绝赔偿

  经诊断,丁小伟住院四天,共用去医药费、护理费等2238.99元。

  贺晓兰认为,是郑碧玉摊下的狗咬伤了自己儿子,医药费应由她赔偿。郑碧玉却称,伤人的狗虽趴在她摊下,但不是自己饲养的,也不是替人看管的,根本不知狗主人是谁,她没有责任。

  贺晓兰遂以儿子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郑碧玉赔偿医药费,并支付小伟的续医费9000元,共1.1万余元。

  法院判摊主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巴南区法院审理认为,郑碧玉在开放的公共场所经营卤菜摊,应当预见趴在其摊下的狗可能对来购买卤菜的顾客造成危险。但她却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来预防危险,导致丁小伟被狗咬伤,所以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丁小伟全部医疗费用2238.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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